健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解读

时间:2023-11-06 作者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已于9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升级版,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更好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积极参与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的发布体现了资产评估行业在新发展阶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及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知识产权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流通和创造。资产评估具有价值尺度功能,通过衡量和发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维护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严峻、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关键时刻,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唯有自主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卡脖子”技术的困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到2025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要达到13%,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要达到7.5%,知识产权使用费年进出口总额要达到3500亿元,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要达到12件;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

内容丰富 特色鲜明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内容丰富,紧扣新时代法律法规新要求和资产评估新业务的重点难点问题,彰显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领域的创新理念与前沿技术。《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是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特点和近年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新动态提出的技术规范。该准则由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附则6部分构成。其中,评估对象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涵盖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融资、诉讼、仲裁、执行财产处置、财务报告等各种常见经济行为。针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该准则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复杂性,根据自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同时,针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主观性判断比较多的特点,该准则强调了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的规范性。对于当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该准则进行了广泛提示。例如,执行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评估对象可能是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也可能是与涉案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增加,如侵权损失、资产损害等。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由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时,需要调查和核实被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等对商业秘密价值有较大影响的保密措施。执行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跟踪评估时,应当对知识产权资产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涉及重组、改制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出资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否需经有关机构批准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是否与其相对应的负债分离。执行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是否进行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况以及评估资料缺失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等等。在对标法律法规新要求方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也有不少亮点。准则指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专利(发明、实用 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该定义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持一致。又比如,关于知识产权使用权评估的相关规定,准则的相关内容与新专利法关于许可使用制度建设相呼应。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增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和运行机制,专利许可和专利资产使用权的评估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不仅指出在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通常为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权,还强调了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的事项。如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规定;关注许可模式、许可使用期限和其他许可约定等,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模式、许可使用期限和其他许可约定等。另外,该准则对评估结论表述方式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可以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采用以货币计量的绝对数或以许可费率等计量的相对数表述评估结论。在反映新业务新要求方面,该准则突出了诉讼、仲裁、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以及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规定。例如,随着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仲裁案件不断增加。面对逐渐增多的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准则从评估对象和范围的界定、资产评估程序风险和评估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提示和规范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理念和技术的探索没有止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创新大有可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也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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